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特急方式向各级检察机关下达了《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18号)。通知指出,最高检已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检察机关均应依法受理。
通知下发后,马晓艺检察长专门对通知作出了书面批办意见,明确要求民行、控申两部门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准确及时落实最高检的工作要求,在思想状态、业务能力和工作流程上做好充分准备,运用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依法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9月17日下午,盖州院民行、控申两部门全体人员,共同学习了最高检通知的内容,并就《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关于监督案件受理、流转、答复等各相关环节的标准,进行了全面会商,取得了认识上的统一,为下一步全面落实通知精神,发挥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功能打下坚实基础。
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特急方式向各级检察机关下达了《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18号)。通知指出,最高检已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检察机关均应依法受理。
通知下发后,马晓艺检察长专门对通知作出了书面批办意见,明确要求民行、控申两部门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准确及时落实最高检的工作要求,在思想状态、业务能力和工作流程上做好充分准备,运用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依法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9月17日下午,盖州院民行、控申两部门全体人员,共同学习了最高检通知的内容,并就《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关于监督案件受理、流转、答复等各相关环节的标准,进行了全面会商,取得了认识上的统一,为下一步全面落实通知精神,发挥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功能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