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无障碍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追抗并重 积极打击毒品领域犯罪
    时间:2018-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持之以恒推动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日前,我院追诉并抗诉的被告人刘某某被盖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5年11月10日,我院受理盖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办案人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多名从谭某某处购买毒品的证人提到了一名刘姓女子与谭某某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的线索,而公安机关未对刘某某与谭某某共同贩卖毒品的线索开展侦查。

    2016年4月15日,我院对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了案件继续侦查意见。案件承办人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研究方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搜集谭某某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随着案件侦查工作的深入,案情逐渐浮出水面。2011年至2015年间,谭某某伙同其前妻刘某某,在盖州市向9名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针剂共8000余支。2016年6月24日,我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9月8日,盖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我院审查判决后认为,该判决适用刑罚不当,量刑畸轻。被告人刘某某长期向多人贩卖毒品,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罪刑明显不相适应。2016年9月12日,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以刘某某案判决量刑畸轻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营口市中级人员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8年7月10日,盖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至此,盖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深挖案件线索,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成功追诉漏犯漏罪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并通过抗诉,改判刑期达三年以上,体现出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的勇气和善于监督的智慧。

    您的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追抗并重 积极打击毒品领域犯罪

      2024-12-09

    近年来,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持之以恒推动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日前,我院追诉并抗诉的被告人刘某某被盖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5年11月10日,我院受理盖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办案人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多名从谭某某处购买毒品的证人提到了一名刘姓女子与谭某某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的线索,而公安机关未对刘某某与谭某某共同贩卖毒品的线索开展侦查。

    2016年4月15日,我院对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了案件继续侦查意见。案件承办人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研究方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搜集谭某某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随着案件侦查工作的深入,案情逐渐浮出水面。2011年至2015年间,谭某某伙同其前妻刘某某,在盖州市向9名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针剂共8000余支。2016年6月24日,我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9月8日,盖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我院审查判决后认为,该判决适用刑罚不当,量刑畸轻。被告人刘某某长期向多人贩卖毒品,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罪刑明显不相适应。2016年9月12日,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以刘某某案判决量刑畸轻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营口市中级人员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8年7月10日,盖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至此,盖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深挖案件线索,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成功追诉漏犯漏罪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并通过抗诉,改判刑期达三年以上,体现出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的勇气和善于监督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