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包某某等七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营口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经审查,以包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形成至2018年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身亡、一名被害人自杀后精神失常的恶劣后果,严重干扰和破坏了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生活秩序。
包某某等七人涉黑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公安机关立案并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后,盖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采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整合刑事检察部门精锐办案力量,迅速成立了专门办案组。在侦查阶段,办案组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提前介入案件,精准引导取证,为案件“打准打实”奠定基础。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办案组加班加点对该案卷宗进行全面精细审查,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反复论证,严把案件质量。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出庭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办案组成员精细准备出庭预案,多次进行出庭演练。在庭前会议阶段,公诉人就本案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回避事项、证据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展示了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并阐明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观点,明确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分组示证等方式,全面、层级分析各被告人在以包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分工作案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提出的异议,从在案证据来源合法性、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三个方面,有理、有力、有节地论证认定7名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据及理由,同时紧紧围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发表辩论意见,并结合黑社会犯罪的特点及其作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案件的背景、意义,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深刻的教育,圆满完成了出庭任务。
该案的办理,打击了盖州地区黑恶势力的气焰,增加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包某某等七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营口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经审查,以包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形成至2018年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身亡、一名被害人自杀后精神失常的恶劣后果,严重干扰和破坏了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生活秩序。
包某某等七人涉黑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公安机关立案并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后,盖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采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整合刑事检察部门精锐办案力量,迅速成立了专门办案组。在侦查阶段,办案组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提前介入案件,精准引导取证,为案件“打准打实”奠定基础。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办案组加班加点对该案卷宗进行全面精细审查,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反复论证,严把案件质量。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出庭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办案组成员精细准备出庭预案,多次进行出庭演练。在庭前会议阶段,公诉人就本案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回避事项、证据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展示了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并阐明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观点,明确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分组示证等方式,全面、层级分析各被告人在以包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分工作案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提出的异议,从在案证据来源合法性、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三个方面,有理、有力、有节地论证认定7名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据及理由,同时紧紧围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发表辩论意见,并结合黑社会犯罪的特点及其作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案件的背景、意义,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深刻的教育,圆满完成了出庭任务。
该案的办理,打击了盖州地区黑恶势力的气焰,增加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