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定职责,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奖惩是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定权力。近日,盖州市检察院在办理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案件中,纠正了盖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在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处罚上的一个“小问题”。
训诫与警告,处罚措施也有重罚小惩之分
《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要面临收监执行。2024年12月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因家中急事私自越界外出到辽阳市,外出一天,因此被盖州市社区矫正机构给予了警告处罚,但是依据《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王某某外出的时间只有一天且携带定位手机,违规情节轻微,应当给予训诫处罚。为此,办案检察官询问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为这只是一个小问题,将处罚决定进行修改即可,而办案检察官却意识到这样的“小问题”并非个例,于是决定由点到面,全面摸排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受处罚的情况。
筛查和纠正,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办案检察官利用辽宁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平台,通过查看社区矫正对象的请销假审批手续、手机定位记录、打卡记录以及处罚决定书,筛查出三名应当给予训诫处罚而社区矫正机构给予其警告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为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矫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盖州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了纠正意见,要求对这三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处罚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要求加建议,从根本上避免这样的“小问题”
此次监督纠正,不仅是对“小问题”的纠正,更是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一次重要提醒,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处罚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过重和过轻都是违规执法的体现。为避免处罚不当的情形再次发生,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盖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将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处罚的书面决定依法抄送本院,以便及时监督纠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准确。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社区矫正机构不当执法,不仅是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诠释“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具象体现。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多维度监督举措,把“为民司法”融入每一个监督环节,让公平正义在社区矫正的每一个细节中彰显,为筑牢基层法治防线、护航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